黎 族 藏 书 编 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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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 族 藏 书 》 编 纂 体 例

 
 一、总例

  (一)《黎族藏书》是总汇1949年以前黎族古籍的大型丛书,是弘扬黎族黎族文化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一部能够传世的重要著作。本书具有汇集和抢救黎族历史文献材料的性质。

  (二)《黎族藏书》编纂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民族观为指导,严格遵循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与和谐。全书各卷均要由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或审定,以保障学术上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三)《黎族藏书》根据内容分成若干卷(暂定20卷),每卷30~50万字。每卷可由某一种书目单独成卷,或由若干种书目合并成一卷。全书总字数约在800~1000万左右。

  (四)坚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编纂所选用的版本,尽可能是学术界公认的优秀版本。为了方便工作,在编纂工作中,可使用两到三种版本,一是工作底本,用工作底本将有关黎族资料整理并录入电脑。二是校对本,即选用比较优秀可靠的版本对录入的资料进行校对。

  (五)《黎族藏书》收录1949年以前成书并流传使用的黎族古籍;1949年以后按原文抄录或复制的黎族古籍,原件已遗失的,新抄本或复印本均属收录范围;在国内出土、保存、流传,现已流失国外的黎族古籍应予收录;1949年前国外关于黎族研究的图书资料;史料上有记载,但已失传的黎族古籍不予收录;黎族地区已发掘和收集到实物但无法识读或不确定族属的文献不予收录。

  (六)《黎族藏书》编纂方法、编排方法和内容取舍。编排方法,书目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分类依次排列。涉及黎族内容的著作,无论内容多少,均以一种书单独成编。每编包含书名、编著者、版本、成书年代等重要信息。考虑到黎族族源较宽,宋代以前黎族古籍资料收录范围可适当放宽,宋代以后,则以直接记述海南岛黎族的文献资料为限。海南历代方志部分,仅摘取与黎族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外文文献,原则上原文照录,尽量保留原样,或影印或按原样照排。每种外文图书的目录、前言、注释等其他重要信息要进行翻译,连同本书的中文摘要一并放在书前。已有中译本的外文著作,采用翻译本,而不再收录原文。
  《黎族藏书》除有特殊要求的按原样排版外,一律采取左起横排的现代排版方式。

  (七)《黎族藏书》所采用的书目,如果是学术界公认的成熟的版本,如《二十四史》等,可不必进行点校,但要根据本书编纂工作的需要,适当加注。对于学术界认为不成熟或不权威的已经点校过的版本要进行点、校、注。注释一律使用现代汉语说明文体和规范的简化字,文字力求准确、生动、流畅、精炼、通俗易懂。

二、关于《黎族藏书》注释文字和外文翻译的技术性处理

  (一)关于注释
    1.一般采用页下注方式,以本页编码释注,注的序号在需注处右上方以圈码①②③……标示。注文包括注释性文字、参考资料等。
    2.下列情况要使用注释:
    (1)本民族专用名称、成语、习惯用语应注汉文释义;
    (2)本民族使用的计量单位换算困难的,应注与法定计量单位间的数值关系。
    (3)重要历史人物注其生平年代。
    (4)古地名注今地名。凡注释地名,务请说明今省区名及所在地县市名。
    3.凡同一专有名词、人名、古地名、年代、计量单位等需加注释者,原则上同一编内在第一次出现处加注,以下各次出现无需加注。但有些编篇幅较大,可在不同章第一次出现时加注,同一章内再次出现即不可再加注。

  (二)关于书刊注释
    1.凡注明页码,必定要注明版本,因古籍版本甚多,且该古籍为人们所熟悉,不注版本页码,仅注明卷数篇名也可以。如:
    祥注:《史记》卷××《匈奴列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页;
    非祥注:《史记》卷××《匈奴列传》或《史记•匈奴列传》;
    这些注法都可以。为全书统一,建议使用第二种,即《书名××××》卷××《篇名××××》。卷数即依原书数字文种表述。
    以上是作者、书名都为大家所熟知者。作者书名不为一般人所熟知,还要注明作者、作者所处之朝代。如:
    [明]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七,《俺答汗列传》中。
    有的只注书名,而所注之书是一部大书,无法索查。这样的注等于不注。
    2.凡译著,要注明原作者国别、名氏、译者、书名、版本。页码;凡未汉译的著作,要指出文种、作者,若作者已佚名,则请注明文种及引述汉译的来源。如:
    [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潘世宪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页。
    3.期刊杂志论文有多种注法,力求统一:
    作者,或原作者、译者:《篇名×××××》,《报刊名×××》,××年××期或××年×月×日×版。

  (三)关于征引资料与资料核对
    1.《黎族藏书》注释要经过严格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征引科学论断,必须具有权威性。
    2.下列项目要进行重点核对:
    (1)各种名称:人名、地名、书名、职官名、组织机构名。民族名、事件名、条约名以及各种专门用语等;
    (2)时间:年代、日期、人物生卒、朝代兴亡年代、事件发生起止时间、条约签订时间以及农历、回历、少数民族历法纪年的换算等;
    (3)事件、史实、论断;
    (4)数据、图表;
    (5)计量单位、符号、代号等;
    (6)各种引文。

  (四)关于名词统一
    1.名词准确、规范与前后统一,是保障《黎族藏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编务必予以重视。
    2.重点统一项目:人名、地名、书刊名(包括条约名)、组织机构名、事件名以及专门学术名词。

  (五)关于数字写法
    1.行文凡有数字尽量采用阿拉伯数字,有些情况也要考虑到民族的特殊情况和习惯用法。
    (1)一般表示数量的数字,万以下的直接写出。例如:10、432、2650等。分位空四分之一字表示,单独使用四五位数字时可不用分位。大的数字万和亿为单位。例如: 3万、 10万、 50万、 400万(不写4百万),2000万(不写作2千万)、1亿、1.5亿、20亿。100亿(不写作1百亿)等。精确的数字应全部写出。例如:“占地135482平方米”);约数,一般也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500多种,1200左右,约3万人等。
    (2)公元纪年的世纪、年代、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例如: 19世纪、20世纪80年代、 1953年10月 1日等。
    (3)常用专有名词及成语,仍按习惯用汉文数字,如“三国两晋”、“百日维新”、“第三国际”、“第一次世界大战”、“十八勇士”、“七星岩”。“九州”。“七上八下”等。
    (4)凡习惯用约数如“五六百里”、“六七人不等”,仍用汉文数字,中间不用顿号。
    2.分数、百分数、比例等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5、25%、3:1、129:31等;也可用汉字表示,如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等。
    3.生卒年份、年龄和年度等用阿拉伯数字。在括号内注明的人物生卒年代不加“年”字,如“1893-1976)”、“(公元前36~公元 21)”。
    4.带计量单位的数字,如时、分、安(培)、伏(特)、焦(耳)、牛(顿)、米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遇到特殊情况,用何种文字数字叙述,应力求局部统一。

  (六)关于计量单位名称、符号、代号的使用
    1.《黎族藏书》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量和单位》为依据。
    2.黎族使用的单位,能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时,应按国家规定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确有困难时,可不换算,但应在后面括注与法定计量单位间的数值关系。
    3.表示计量的数字不要与单位交叉使用,如“1.5米”,不写作“ l米5’(即数字间不插单位),“ 20℃”不写作“摄氏20度(即单位中不插数字)。时间与角度的表示法除外。
    4.起止号一般用浪线“~”,如“35°~40 o”(角度)“20 o~30℃”(温度),但地名起止用一字线,如“广州一海口”等。

  (七)关于纪年
    1.一般采用中国历代传统纪年,有些情况用公元纪年或本民族历法纪年更为合适,则采用公元纪年或本民族历法纪年。凡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凡中国传统纪年或少数民族纪年用汉文数字表述。
    (1)公元前的世纪、年份加“公元前”字样,如“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年”。表示一个时间跨度时,后面的世纪或年份不加“公元”二字,如“公元前221~前206年”,“公元前21~前16世纪”。
    (2)世纪、年份起迄用波线“~”,如“1937~1945年”,“5~11世纪”。专用年度跨越历法年的符号用一字线,如“1911-1919年财政年度”。
    (3)公元后的世纪、年份一般不加“公元”字样,如“11世纪中叶”、“94年”。较小的年代(100以内)为避免误解,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3年”、“公元25年”。起迄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应写为“公元前206~公元23年”。
    2.中国历史纪年(包括少数民族历法纪年)一般应加注公元纪年,如“唐开元二十七年(739)”。但对整个时期和朝代则不注公元纪年,如“秦汉时期”、“唐代”。在同编、同章中,同一纪年一般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公元纪年,同章节又叙“开元二十八年”即不再加注(740)。
    3.中国近代、现代历史上某些时期和政权的提法
    (1)不用“解放前”、“解放后”、“旧社会”、“旧中国”、“新中国”字样。
1911年以前直称朝代,如“清代(朝)”。1912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 30日称“中华民国时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1949年10月1日以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2)中华民国(1912-1949)各个时期的政府在释文中取下述提法:1912年1月 1日至3月引日孙中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期,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或“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4月 1日至1927年的北京政府称“北洋政府”; 1925年7月至1927年1月的广州政府称“广州国民政府”或“广州革命政府”;1927年1月至7月15日的武汉政府称“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4月至1937年12月和1946年5月至1949年4月的南京政府称“南京国民党政府”;1938年至1946年5月重庆政府称“重庆国民党政府”。上述历届政府在涉外关系时也可泛称“中华民国政府”。对北平沦陷后的华北汉奸政权、南京的汪伪政权和东北的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在释文中应指明“汉奸政权”、“伪政权”、“傀儡政权”等字样。
    (3)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一般不称“中华民国时期”,而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按时期区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开辟的地区称“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颈导的地区称“抗日民主根据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解放的地区称“解放区”。
    (4)1966年至1976年这一时期称“文化大革命”时期,不称“十年动乱时期”或“十年内乱时期”。
    (5)近现代中国少数民族某些历史时期和政权的提法,应按我国政府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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